当前位置: 主页>协会章程  

陕西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章程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二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陕西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Shaanx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XECA

第二条  本协会由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务流通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等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精神,结合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委在党建工作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在本协会设立中国陕西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支部。按照专兼结合的办法配备党务工作人员,配合和组织做好党建工作。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党建领导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委。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及本会章程,引导会员认真遵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修)定有关电子商务、数字经济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及地方、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依法制定‘行规’‘会约’,搞好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

(三)开展互联网+贸易、互联网+服务等行业信息化及电子商务、数字经济发展状况调查,掌握行业情况,关注国内外行业动态,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探索行业发展规律;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刊物,及时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我省应用行业信息化、电商应用和电子商务、数字经济发展现状、趋势及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数字经济在行业应用和电子商务、数字经济学术交流,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进一步增强信息化应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加强电子商务、数字经济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协助企业吸引外资,引进国外智力,组织国内外信息化服务技术和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推广和论坛,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六)组织开展电子商务行业学术研讨、技术培训、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转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开展论证、监理、评估工作,为企业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七)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对行业会员培训机构和师资的指导与监督。对达标培训机构和教师进行评估认证,评估通过的则颁发证书。

(八)积极推进行业相关标准研究和制定。

(九)承办和购买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单位会员应是在陕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法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加入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人数较多时,应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并严格落实,否则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无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27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2019年8月27日